一、投诉受理范围
1、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2、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3、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等港口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4、在桂林市辖区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公路路政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投诉不予受理范围
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案件;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3、治安和刑事案件投诉;
4、交通事故投诉;
5、国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由其它机构受理的投诉。
6、超越行业管理职责范围的投诉。
三、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
1、投诉对象明确;
2、投诉内容真实、客观、清楚,不得歪曲或捏造事实;
3、如实留下投诉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四、投诉方式
1、电话投诉:
(1)投诉电话:0773—5806089;
(2)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或15:00—18:00(夏时制),为人工受理;
其他时间段由电话自动录制投诉人来电内容,执法人员将及时根据录音作出处
理。
2、书面信件投诉:
来信请邮寄至:桂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桂林市象山区福旺街38号)
邮编:541001。
3、当面投诉:由桂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负责受理。
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或15:00—18:00(夏时制)。
4、网上投诉:投诉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的请点击网站中“桂林市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网上投诉专用通道”栏目进行投诉;投诉其他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请点击“网上投诉”栏目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