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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危险化学品非法营运案
2024-07-26 15:32:42 浏览次数:448

【案情简介】

7月17日上午9时55分,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在七星区骖鸾路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桂C330**的五菱牌轻型厢式货车在此停靠卸货,车后厢存放多个蓝色塑料大桶和输油塑料管,随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对驾驶员郭某某询问得知,桂C330**车辆的车主为羊某某,车主雇请驾驶员使用该车,从叠彩区大河乡某商贸有限公司装载1100升粗甲醇送至骖鸾路某饭店,当事驾驶员确认售卖给该饭店600升,合计金额为1620元,费用由骖鸾路全某饭店与当事驾驶员结算。

经调查发现,当事驾驶员无法提供该车有效营运手续,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对该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暂扣。

 

【立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非法营运指车辆未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营运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或货物运输的经营行为。非法营运车辆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测,车辆达不到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坏正常道路运输经营市场秩序。支队始终保持严防、严查、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强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日常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在此,告诫广大货运从业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从事“非法营运”,依法依规开展营运,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切莫触及法律红线和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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