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0月11日上午10时,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叠彩区福利路路段时,发现车牌号为桂C5B6**的轻型厢式货车在此停靠。执法人员在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车后备箱内发现丙酮16桶、醋酸酯18桶。该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运运单,车辆外观未设置危险营运标识。据了解,该车属于桂林市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危险货物运输(3类)车辆,当事驾驶员张某提供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供执法人员核实。该危货车辆涉嫌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车辆外观未设置危货营运标识,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将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立案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处罚依据】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案件启示】
桂林市某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危险货物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违法行为,既扰乱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又不利于对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监督。危险货物运单是传递危险货物危险性等各项重要信息的载体,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强制使用的运输单证。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根据托运人提供的托运清单信息,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全面落实运单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货物运单是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能够有效加强企业对所属车辆及人员的管理。二是有利于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长期以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环节安全监管相对比较薄弱。通过实行运单制度,能够促进落实托运人源头责任,打击违法托运行为,推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有利于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品种繁多、理化性质复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业性强、安全风险较高。危险货物运单列明的信息是承运人进行运输作业的重要指导,并且一旦发生事故,承运人和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参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和《危险货物运单》列明的货物品名、性质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进行决策和救援。
因此,承运人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运输实际准确填写危险货物运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勿漠视货物运输中的必要流程和措施。
您是本站第17087966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桂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联系电话:0773-3843198 微信公众平台:gljtyszhxzzf
ICP备案编号: 桂ICP备150014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