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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危险品运输押运员无资质,罚!
2022-12-14 16:32:53 浏览次数:1664


10月24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获一起危险货运车辆押运员因涉嫌未取得从业资格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

当天上午,执法人员在秀峰区水塔路商业学校路段巡查时,对1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厢式货车进行例行检查。经查,该车系桂林某某燃气有限公司经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内装有35罐液化气罐,从桂林市水塔路路段商业学院送至灵川县三街镇。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龚某具备危险品车辆驾驶资格,但押运员李某不具备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章 第八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押运员无相关资质对道路交通运输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现场责令驾驶人立即消除违法行为,并对其开展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教育,告知运送危险品责任重大,要求驾驶人和押运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

危险货物运输必须要由专门的车辆、专业人员运输,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运输资质的车辆私自拉载危险化学品,无异于拉着随时会引爆的炸弹,存在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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